111年度國有公用財物盤點實施計畫
發布日期 :
2022-06-29
本校111年度單位財產盤點作業,自即日起至本年10月31日期間實施,請確實依據盤點配合事項清查,詳填初盤紀錄。
說明:
- 依據本校111年度國有公用財物盤點實施計畫及行政院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第41點:「各機關之財產,應每年度訂定盤點實施計畫,由財產管理單位及使用單位依年度計畫至少盤點一次,機關首長於必要時,得隨時派員抽查或盤點,並應作成盤查(點)紀錄。」規定辦理。
- 財產保管人於職務異動時,應儘速辦理財產移轉,填造「財物移動單」或「財物移交清冊」,完成移交手續,據以健全財產管理制度,未辦理移轉手續者,所有一切責任仍由原保管人負責。
- 請各單位指派專人協助盤點並繳回單位動產及非消耗品盤點清冊,盤點清冊請各財產保管人於線上財產管理系統進行列印,並確實依盤點配合事項清查,最後將盤點清冊核章後,送請單位專人統一彙整於本年10月31日前擲交總務處保管組歸檔,完成本年度盤點作業。
- 本年度盤點作業,不動產(初、複盤)、動產(初、複盤)、有價證券、權利(初盤),除複盤單位以外,其他單位於本年10月31日繳回初盤清冊歸檔。